Richard Prince輸了官司的新聞已經差不多被談論得爛了,但我還是想再聊一下,因為這個判決除了惹起討論不絕外,其實影響是頗深遠的,我們認識的一大堆名字,包括Damien Hurst、Thomas Ruff再數到Michael Wolf等,都會有所牽連,結果我也拖拖拉拉到現在才下筆,主要是法律爭議的細節是很煩氣的一回事,自己不才不是版權專家,看著看著頭也大了,也來了一大堆問號。其實這宗官司不經不覺輾轉已經兩年有多,事緣是2009年Richard Prince在美國甚為著名的當代畫廊Gagosian Gallery展出新作「Canal Zone」,裡面作品一如過往「挪用」其他圖像製作人的作品,這一次用上了一位名不經傳的攝影師Patrick Cariou拍攝有關拉斯特法里教論份子「Rasta」的攝影集《Yes, Rasta》裡的照片,Richard Prince被判需要停止售賣並銷毀有關作品。外國藝壇人仕普遍力撐Prince,除了是有「他朝君體也相同」的危機意識,怕會窒礙藝術創作之外,更多的是針對裁決的地方法官Deborah Batts不懂何為藝術,作出不當的裁決。
法官的判決主要針對幾點,一就是Prince的「挪用」不適用於「公平使用」(Fair Use)原則,因為不符合「批判、評論、新聞報導、教學……學術、研究等」的用途,這些全部都需要建基於原作本身的歷史意義,當然「公平使用」這個概念真的可以爭抝到天荒地老都說不清,法官用了多年前美國名波普藝術家Jeff Koons的一個著名案例做依歸,Koons用了一張名信片的照片作為他的雕塑作品的藍圖,這張由Art Rogers拍攝的黑白照片裡的一個男人和女人手抱著一大堆小狗,法官不接納Koons以作為一種諷刺性的創作的申辯,認為兩者「實質相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普通人也能分辯出是一種抄襲,所以判Koons敗訴,除了要賠償Rogers之外,還要將剩下來沒有賣出的作品版本交予Rogers。第二是法官認為Prince的作品創作純粹是出於商業性,在Gagosian展出是為了賺取龐大的收入,法官認為挪用照片並不付合滿足公眾興趣的原因。
法官又提到究竟使用原作是否是一種「Transformation Use」,也就是說新作會否在原有作品上加添新元素,改變了對原作的觀感賦予新的詮釋,法官認為沒有,這方面我相信爭議比較大。後現代思潮興盛的年代對「挪用」(appropriation)好像是一件自然不過的事情,也許網絡世界令大家對知識產權敏感度有所提升,跟Prince同時期另一位也是用攝影圖像進行二次創作的Sherrie Levine,她的「After」系列相對比Prince「勤力」,她會用各種手法嘗試去把原作的精神面貌改變,例如「After Walker Evans」她會用多次把原作翻拍使照片裡本來豐富的細節去掉,「After Henry Matisse」她會把馬蒂斯的油畫作品翻畫一趟,但卻用上了水彩,這種算不算是法律上的「transformation use」真不得而知,但「After Walker Evans」卻是免於侵權之嫌,但Evans當年為政府機關農業保障局FSA所拍攝的照片屬於公眾財產,供國民自由使用,諷刺的是Levine的重拍作品卻是受版權法保護 。其實Prince這次的「Canal Zone」系列已經比他以往的作品來得「勤力」,多了一點加工拼貼,用上了一些視覺元素,而不像曾經破了攝影作品拍賣紀錄價錢的經典「牛仔」系列,赤裸裸把萬寶路廣告裡的牛仔照片原封不動放大就是了。
第二點法官認為Prince本人對這次挪用屬於「惡意」(Bad Faith),Prince的員工跟出版商購買攝影集時,並沒有查詢照片的版權又或者使用上的許可,Prince亦沒有去接觸攝影師Cariou作有關查詢,所以他的「惡意」是顯而易見。另外畫廊方面明知藝術家使用了他人的作品版權並沒有跟作者作出釐清,而且在Cariou作出書面要求終止售賣作品時畫廊也沒理會,同樣是存在「惡意」成份。(詳細判決可參考這裡)
或許說「食得咸魚抵得渴」有點刻薄,但作為一個作品賣上天文數字的藝術家,單就在展覽期間Gagosian畫廊賣出的作品已是超過一千萬美元的收入(!),我相信Prince本身亦應該有其風險官理,來對付早晚都會來的官司。當然隨之而來的問題是,為啥Prince的作品可以賣得這等價錢,我對藝術市場的遊戲規則一竅不通,但其實可以從這趟官師另一敗訴人Prince的代理畫廊Gagosian Gallery老闆Larry Gagosian裡略知一二。這個在七十年代賣著15美元的裱有畫框的複製海報的小子,到現在在美國甚至世界的當代藝術市場呼風噢雨的人,畫廊在世界各地都有分支,包括香港。代理的藝術家是當今的大腕級人馬,自己坐擁著洛杉磯的千萬美元豪宅。
有別一般畫廊希望裁培及推廣其代理的藝術家能獲得更高成就(即更好的賣價),他卻是典型捕獵者心態,待一些藝術家開始在藝術市場上揚的時候,例如有美術館為其舉行大型展覽又或是受拍賣市場注目時,Gagosian就出擊了,以重金從他們建立了良久關系的畫廊挖過來,更重要是當藝術家到他旗下時身價也急劇飆升。他又懂得拉攏客戶,很多時候甚至可以叫他們預支金錢去資助藝術家去創作。也鼓動代理的藝術家去製作巨型藝術品的風潮,那些恐龍級數的大小換來的自然也是恐龍級數的價錢。Gagosian對提升旗下的藝術家作品價格異常進取,當看到旗下的藝術家在拍賣活動放拍的作品反應不佳時,縱然自己其實是沒有佣金,他也會自己買下作品,待市場更好的時機再放賣,因為在拍賣市場裡的價格是賦予一個藝術家最讓公眾明白或是最實際的價格指標。
藝術市場的遊戲規則我不懂,但這種運作理念,跟華爾街其實沒有大多兩樣,也是一樣的炒賣沽空。還記得金融海潚後,前匯控主席葛霖(Stephen Green)是極少數批評同行貪婪的業內人士,葛霖另一身份是聖公會的業餘牧師,也許其道德操守免他於墜落(無論是真或假又好)。貪婪令價值觀扭曲,我看到外國藝術界的評論幾乎一面倒傾向支持Prince,感覺很不是味兒,反而那位處於弱勢的攝影師Patrick Cariou幾乎無人提及,其實因為這個訴訟Cariou已損失一個展覽機會,那個畫廊負責人不希望展出一些已在別的畫廊已展出過的作品,也就是暗指Prince的作品。藝壇也許是出於功能組別式的保護業界利益,但卻缺乏對挪用藝術的觀念闡釋,給人錯覺是:作為挪用藝術,予取予携是件理所當然的事。我們也許不應執著誰對誰錯,反而應該多點想想 「有沒有彎轉」的解決方案:購買使用權?比例上分享版權?還是什麼都留待法院判斷?Thomas Ruff其實有個頗有趣的經驗,他有一個「Nudes」系列是用了現成的情色照片加上數碼濾鏡做成效果而來,同樣在沒有徵詢攝影師的許可後用上相片,那位女攝影師發現後寫了一封訊息給他表示強烈不滿,Ruff後來跟她接觸並解釋創作動機,並表示很喜歡她的照片,後來攝影師只要求在下次出版作品的時候加上她的名字。Ruff也說到攝影師態度後軟化,也可能是她後來獲知Ruff在藝壇的名氣,亦表示作品被用Ruff作來創作感到榮幸,但無論如何這是經過雙方協商下得來得結果,該女攝影師也許能在名氣上獲得一定利益,雖然雙方協議是口頭還是書面不大清楚,法律效力也不得而知。
想像一下,有人偷了別人的錢包。想像一下偷了錢包的人自稱是個挪用藝術家。想像一下,然後我們的錢包藝術家把錢包裡面的都淘出來,把紙幣,信用卡和照片等都剪碎,然後把它們拍下照片,伴隨著那個撕裂的錢包,放在一個巨大的畫布上,還增加了一些油漆。想像一下我們的藝術家將這件東西命名為「 Oooga,oooga(21世紀資本主義)」,並加上一個「藝術家闡述」。這就是挪用藝術,不是嗎?
問題來了,這樣子畫廊就很難將事件合理化:「為何偷別人的一個錢包(實質產權)不容許,而偷別人的一張照片(知識產權)卻無問題?」
「藝術世界,請解釋。」
(這個錢包假設換來的迴響實在不少,例如心水清的會反駁「如果我取了你的錢包,可是你的錢包還在你手中又如何呢?」)
法官的判決主要針對幾點,一就是Prince的「挪用」不適用於「公平使用」(Fair Use)原則,因為不符合「批判、評論、新聞報導、教學……學術、研究等」的用途,這些全部都需要建基於原作本身的歷史意義,當然「公平使用」這個概念真的可以爭抝到天荒地老都說不清,法官用了多年前美國名波普藝術家Jeff Koons的一個著名案例做依歸,Koons用了一張名信片的照片作為他的雕塑作品的藍圖,這張由Art Rogers拍攝的黑白照片裡的一個男人和女人手抱著一大堆小狗,法官不接納Koons以作為一種諷刺性的創作的申辯,認為兩者「實質相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普通人也能分辯出是一種抄襲,所以判Koons敗訴,除了要賠償Rogers之外,還要將剩下來沒有賣出的作品版本交予Rogers。第二是法官認為Prince的作品創作純粹是出於商業性,在Gagosian展出是為了賺取龐大的收入,法官認為挪用照片並不付合滿足公眾興趣的原因。
法官又提到究竟使用原作是否是一種「Transformation Use」,也就是說新作會否在原有作品上加添新元素,改變了對原作的觀感賦予新的詮釋,法官認為沒有,這方面我相信爭議比較大。後現代思潮興盛的年代對「挪用」(appropriation)好像是一件自然不過的事情,也許網絡世界令大家對知識產權敏感度有所提升,跟Prince同時期另一位也是用攝影圖像進行二次創作的Sherrie Levine,她的「After」系列相對比Prince「勤力」,她會用各種手法嘗試去把原作的精神面貌改變,例如「After Walker Evans」她會用多次把原作翻拍使照片裡本來豐富的細節去掉,「After Henry Matisse」她會把馬蒂斯的油畫作品翻畫一趟,但卻用上了水彩,這種算不算是法律上的「transformation use」真不得而知,但「After Walker Evans」卻是免於侵權之嫌,但Evans當年為政府機關農業保障局FSA所拍攝的照片屬於公眾財產,供國民自由使用,諷刺的是Levine的重拍作品卻是受版權法保護 。其實Prince這次的「Canal Zone」系列已經比他以往的作品來得「勤力」,多了一點加工拼貼,用上了一些視覺元素,而不像曾經破了攝影作品拍賣紀錄價錢的經典「牛仔」系列,赤裸裸把萬寶路廣告裡的牛仔照片原封不動放大就是了。
第二點法官認為Prince本人對這次挪用屬於「惡意」(Bad Faith),Prince的員工跟出版商購買攝影集時,並沒有查詢照片的版權又或者使用上的許可,Prince亦沒有去接觸攝影師Cariou作有關查詢,所以他的「惡意」是顯而易見。另外畫廊方面明知藝術家使用了他人的作品版權並沒有跟作者作出釐清,而且在Cariou作出書面要求終止售賣作品時畫廊也沒理會,同樣是存在「惡意」成份。(詳細判決可參考這裡)
或許說「食得咸魚抵得渴」有點刻薄,但作為一個作品賣上天文數字的藝術家,單就在展覽期間Gagosian畫廊賣出的作品已是超過一千萬美元的收入(!),我相信Prince本身亦應該有其風險官理,來對付早晚都會來的官司。當然隨之而來的問題是,為啥Prince的作品可以賣得這等價錢,我對藝術市場的遊戲規則一竅不通,但其實可以從這趟官師另一敗訴人Prince的代理畫廊Gagosian Gallery老闆Larry Gagosian裡略知一二。這個在七十年代賣著15美元的裱有畫框的複製海報的小子,到現在在美國甚至世界的當代藝術市場呼風噢雨的人,畫廊在世界各地都有分支,包括香港。代理的藝術家是當今的大腕級人馬,自己坐擁著洛杉磯的千萬美元豪宅。
有別一般畫廊希望裁培及推廣其代理的藝術家能獲得更高成就(即更好的賣價),他卻是典型捕獵者心態,待一些藝術家開始在藝術市場上揚的時候,例如有美術館為其舉行大型展覽又或是受拍賣市場注目時,Gagosian就出擊了,以重金從他們建立了良久關系的畫廊挖過來,更重要是當藝術家到他旗下時身價也急劇飆升。他又懂得拉攏客戶,很多時候甚至可以叫他們預支金錢去資助藝術家去創作。也鼓動代理的藝術家去製作巨型藝術品的風潮,那些恐龍級數的大小換來的自然也是恐龍級數的價錢。Gagosian對提升旗下的藝術家作品價格異常進取,當看到旗下的藝術家在拍賣活動放拍的作品反應不佳時,縱然自己其實是沒有佣金,他也會自己買下作品,待市場更好的時機再放賣,因為在拍賣市場裡的價格是賦予一個藝術家最讓公眾明白或是最實際的價格指標。
藝術市場的遊戲規則我不懂,但這種運作理念,跟華爾街其實沒有大多兩樣,也是一樣的炒賣沽空。還記得金融海潚後,前匯控主席葛霖(Stephen Green)是極少數批評同行貪婪的業內人士,葛霖另一身份是聖公會的業餘牧師,也許其道德操守免他於墜落(無論是真或假又好)。貪婪令價值觀扭曲,我看到外國藝術界的評論幾乎一面倒傾向支持Prince,感覺很不是味兒,反而那位處於弱勢的攝影師Patrick Cariou幾乎無人提及,其實因為這個訴訟Cariou已損失一個展覽機會,那個畫廊負責人不希望展出一些已在別的畫廊已展出過的作品,也就是暗指Prince的作品。藝壇也許是出於功能組別式的保護業界利益,但卻缺乏對挪用藝術的觀念闡釋,給人錯覺是:作為挪用藝術,予取予携是件理所當然的事。我們也許不應執著誰對誰錯,反而應該多點想想 「有沒有彎轉」的解決方案:購買使用權?比例上分享版權?還是什麼都留待法院判斷?Thomas Ruff其實有個頗有趣的經驗,他有一個「Nudes」系列是用了現成的情色照片加上數碼濾鏡做成效果而來,同樣在沒有徵詢攝影師的許可後用上相片,那位女攝影師發現後寫了一封訊息給他表示強烈不滿,Ruff後來跟她接觸並解釋創作動機,並表示很喜歡她的照片,後來攝影師只要求在下次出版作品的時候加上她的名字。Ruff也說到攝影師態度後軟化,也可能是她後來獲知Ruff在藝壇的名氣,亦表示作品被用Ruff作來創作感到榮幸,但無論如何這是經過雙方協商下得來得結果,該女攝影師也許能在名氣上獲得一定利益,雖然雙方協議是口頭還是書面不大清楚,法律效力也不得而知。
想像一下,有人偷了別人的錢包。想像一下偷了錢包的人自稱是個挪用藝術家。想像一下,然後我們的錢包藝術家把錢包裡面的都淘出來,把紙幣,信用卡和照片等都剪碎,然後把它們拍下照片,伴隨著那個撕裂的錢包,放在一個巨大的畫布上,還增加了一些油漆。想像一下我們的藝術家將這件東西命名為「 Oooga,oooga(21世紀資本主義)」,並加上一個「藝術家闡述」。這就是挪用藝術,不是嗎?
問題來了,這樣子畫廊就很難將事件合理化:「為何偷別人的一個錢包(實質產權)不容許,而偷別人的一張照片(知識產權)卻無問題?」
「藝術世界,請解釋。」
(這個錢包假設換來的迴響實在不少,例如心水清的會反駁「如果我取了你的錢包,可是你的錢包還在你手中又如何呢?」)
留言
早前日本事件令人心緒不靈,謝謝提供空間,讓我們亂寫一番!
「藝術世界,請解釋。」//
((((((手))))))
//What if, after I took your wallet, you still had your wallet?//
概念滑轉的語害:把had 這個字的用法擴大到被 took away 都依然叫做 had ,失去了 had 這個字的真正意義,在此是產權上的意義。
另一層面的概念滑轉:wallet (original status) and wallet (without money/with money destroyed),在兩個狀態下的 wallet 概念之間游移。
(待人以嚴,律己以寬?)
明知這種判決對攝影發展有知暫的不良影響,心中不免忐忑。
荒木經惟的早期作品也有一些過激題材,要是荒木經惟在回顧展中展示這些作品,先不說社福機構的激烈反應,被警察抓起來問話也是意料中事。
荒木經惟的「朋友」篠山紀信就沒這麼幸運,早前就因為涉及某些罪行為被警察拘捕。
我剛聽過版權方面一些很初步的課程,有一點資訊想分享一下,或許下星期email給你,好嗎? 此文章的結構,節奏及用句都甚好.
Uncommon Sense 一書也有些這方面的探究,課程的資訊我不想post,下星期email給你,好嗎?
最近工作比較忙,自己也沒時間打理這個博去回覆大家,見諒 。
原本只想分享一下簡單的版權資料,但細看你的作品後則想法多多.(証明我真的有細看!)
你的作品其實沒大問題,只是可以更具體.在此先解釋一下,假若我的某些想法有幸被你採用,在法律上,版權全屬於你.我會嘗試在email再解釋.
為免表達想法上令人吃不消,email給你前,我需要花多點時間,努力學習acceptable, respectable,and presentable 吧! Who I am ??
我最近有點頭暈,希望再過一段時間再去欣賞你的作品啦.
希望我的想法會有些參考價值.
0-10分=0-10本有作者簽名的書(免費寄贈).
我文化水準不高,太深的詩集不合適,會頭暈.
謝謝!